辽宁理工职业大学专业带头人的遴选及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专业带头人遴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带头人的作用,提高各专业建设水平,提升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能力,依据《辽宁省职业教育专业带头人遴选条件》,结合我校专业发展需求和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二条 公正原则。专业带头人的遴选和管理坚持客观公正、平等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三条 动态管理原则。专业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和聘任制。每三年考核一次,年度考核或届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专业带头人资格;考核合格者,确定为下一届专业带头人。

第四条 坚持标准原则。专业带头人遴选工作要结合教学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建设规划,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考核、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名额使用不满可空缺。

第三章  遴选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遴选范围

校内从事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专任教师。

第六条 遴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职业教育,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敬业精神,长期坚持专业建设、管理及教学工作一线。

2.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能够带领专业团队及时完成各项专业建设任务。

(二)资格条件

1.具有高校教师资格、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

2.原则上从事普通高等教育或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10年,统计时间截止到当年7月份)或在行业企业工作5年以上(含5年)后,从事高教工作满5年以上。

3.3学年承担教学任务(包括实训、实习等实践课程)不少于180学时/学年,专业课教师必须为学生主讲2门以上专业课。

4.具备“双师型”教师素质。具有相关行业的从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具有在企业实地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或脱产在企业连续实践1年以上,或兼职2年以上,或带学生在企业实习累计3年以上)。

5.担任过本专业相关社会职务,具有一定行业知名度。

(三)专业建设能力

  1.具有本专业系统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专业建设的基本方法,能够及时跟踪产业发展趋势,把握专业建设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专业中长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能够组织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课程标准、评价标准、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具有较强的专业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化资源建设与应用能力。

  3.专业建设理念先进,新专业建设、创新型实训基地建设、专业信息化建设、专业教学(科研)团队建设等成效突出,骨干示范作用明显。

(四)专业教学能力

  1.具有先进的专业教学理念,能够较好地把握职业教育教学规律,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手段,突出对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有效的提高专业教学质量的措施,教学效果良好。

  2.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能够系统讲授相关专业2门以上核心课程,熟悉本专业核心能力及基本技能,能够及时吸收行业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等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在本专业教学中形成自己鲜明的教学特色。

(五)业务指导及专业管理能力

  1.具有较强的指导专业教师开展专业教学、科研及技术服务的能力,近年来所在专业教师教学、科研及技术服务能力提升效果明显。

  2.具有较强的专业建设组织管理能力,专业建设管理制度、标准、规范、流程较为健全,执行严格,并结合专业建设实际,形成了特色的专业建设管理文化。

(六)教育研究与技术服务成果

  取得以下工作成果(业绩)三项以上(含三项),其中14项为近5年内:

1.荣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国家教师教学能力大赛三等奖以上(省级教师教学能力大赛二等奖)参赛教师、国家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省级技能大赛二等奖)指导教师等奖项之一。

2.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出版专业专著1部或公开出版专业课程教材2本。

4.主持省及以上教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及以上教科研项目,经验或研究成果经省教育部门或行业认定,推广实施并取得良好教学效果。

5.面向行业企业实际需求,开展相关研发、培训及技术服务项目,取得良好效果;在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方面业绩突出,面向行业企业实际需求,主动承担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服务项目,有创新和突破,并取得实际效益。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负责制定本专业(群)建设发展规划。主持专业建设,负责专业调研、撰写调研报告,为专业建设提供决策依据;研究专业建设方向,确定专业特色。

第八条 主持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组织实施本专业建设方案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落实工作,带领团队组织省级重点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等。

第九条 主持本专业实验室、实训室及实习基地建设。配合教学单位完成本专业校内外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组织申报省市、行业教学科研平台(基地)。

第十条 负责专业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提出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意见,做好本专业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配合教学单位做好本专业师资培养和引进计划。

第十一条 负责指导本专业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负责专业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工作。组织本专业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研究和教学研究活动,积极申报或指导本专业教师申报校级、省级科研立项。参加或组织学术会议,了解并向师生介绍专业的发展及最新成果,开设技术(学术)讲座、举办示范课或公开课等。

第十三条 负责本专业校企合作与社会服务工作。负责本专业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实施及教师下企业锻炼和学生顶岗实习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

第十四条 按时接受学校的考核评价

第五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五条 公布岗位。教务处公布专业带头人空缺岗位。每个专业(群)设一名专业带头人。

第十六条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辽宁理工职业大学专业带头人申报表》,并附佐证材料,按规定时间提交到所在教学单位。

第十七条 教学单位推荐。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带头人的遴选条件,对申请人的材料和资格进行初步评定。在认真审阅本人材料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提出推荐名单,并报送推荐材料。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科技处、督导处、监察处等对教学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学校组建专业带头人评审小组,对申报人的各方面条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专业带头人初选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条 公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对审定通过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异议者,由学校聘任为专业带头人并颁发聘书。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业带头人资格后须签订责任状,明确三年内的责任和目标。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学校对专业带头人每学年考核一次,每三年全面考核一次,考核工作依据专业带头人的职责和工作实际,以及责任状中责任目标的实现情况。对通过年度考核者,按标准计发专业带头人专项津贴;对未通过年度考核者,学校将取消其专业带头人资格,酌情扣发当年专项津贴。聘期满后,学校按照遴选条件重新遴选专业带头人。

第二十三条 专业带头人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立即取消其专业带头人资格,停止相应待遇。

1.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者。

2.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不良记录者;

3.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4.因本人责任,给学校造成名誉上或经济上重大损失者。

5.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由纪检部门查实者。

第七章  管理方式和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专业带头人由学校和教学单位共同管理,以教学单位为主。各教学单位要在政治思想、教学能力和学术研究方面进行重点培养,要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二十五条 专业带头人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在聘期内享有1000/月专业带头人津贴,全年按12个月计发。

第八章    则

第二十六条 5年内获得国家或省职业院校专业带头人称号的教师可直接认定为相关专业带头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原《辽宁理工职业大学专业带头人的认定及管理办法》(理工大发〔202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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