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给学校、教师、学生带来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行为。
3.教学事故分为六类:教学秩序、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考试环节、成绩及证书管理、教材管理、教学保障。
4.依据事故性质及轻重程度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秩序
1.没按执行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活动(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Ⅰ级)。
2.任课教师擅自缺课(Ⅰ级)。
3.未按规定程序而擅自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Ⅱ级)。
4.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 10 分钟以内(Ⅲ级),10 分钟以上(Ⅱ级)。
5.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中规定的进度无故相差 4 学时以上(Ⅲ级),或未经允许无故提前结课(学校决定停课的学时除外)(Ⅲ级)。
6.因排课表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Ⅱ级)。
7.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Ⅱ级)。
8.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Ⅲ级),不能在接报后 10分钟内妥善解决(Ⅱ级)。
(二)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1.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我国法律及社会公德的内容(Ⅰ级)。
2.按计划应有作业或实验报告的课程中未布置作业或实验报告(Ⅱ级)。
3.课堂上手机发出声音(Ⅲ级),接听手机(Ⅱ级)。
4.无故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辅导答疑(Ⅲ级)。
5.实习、实验指导人员不负责任,擅离岗位或不按要求巡回指导(Ⅲ级)。
6.实习、实验指导人员由于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实验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
(1)财产损失在 5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或学生必须就医(Ⅲ级);
(2)财产损失 1500 元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治疗(Ⅱ级)。
7.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的次数未达到规定的次数或批改不认真,情节比较严重(Ⅲ级)。
8.因没有作好教学准备而影响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Ⅰ级),因准备不当而影响实验教学质量(Ⅱ级)。
9.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的教师指导时间不足规定的 50% (Ⅱ级)。
10.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的教师所指导的设计(论文)出现雷同、抄袭现象(Ⅲ级)。
(三)考试环节
1.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交考题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Ⅰ级)。
2.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Ⅰ级)。
3.监考教师擅自离开考场(主监考批准除外)或主监考擅自离开其负责考区(Ⅱ级)。
4.主考教师未到达指定考区处理试卷中出现的问题(Ⅱ级)。
5.监考教师(包括主监考)迟到(以开考时间为准)(Ⅲ级),误监考(Ⅱ级)。
6.监考教师在考场内闲谈、吸烟、看书、看手机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事情(Ⅲ级)。
7.教师泄露考试内容(Ⅰ级)。
8.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露试题(Ⅰ级)。
9.考试结束后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Ⅱ级)。
10.查阅试卷时,成绩变更(漏报)人数超过该门课程参加考试总人数的5%(Ⅲ级)。
11.阅卷评分与标准答案不符(Ⅱ级)。
12.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弊现象(Ⅲ级)。
(四)成绩及证书管理
1.成绩报告单上报后,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更改学生成绩(Ⅰ级)。
2.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Ⅰ级)。
3.管理部门丢失学生成绩档案(Ⅰ级)。
4.考试后教师无正当理由没按规定时间内登录成绩和报送成绩(Ⅲ级)。
5.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1)漏发或错发(Ⅲ级)/Ⅱ级);
(2)不应发者已发给(Ⅰ级)。
6.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过失(Ⅱ级);
(2)故意(Ⅰ级)。
(五)教材管理
1.未按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要求预订或订错教材,造成教学无法正常进行(Ⅱ级)。
2.没有及时发放教材,使学生在开学后第二周内尚未得到教材(不可抗力原因除外)(Ⅱ级)。
3.单科教材错购,价值(以原价计)在1000 元以上(由于教学计划变动的课程除外)(Ⅲ级)。
4.错发教材影响学生正常上课或造成学生经济损失(Ⅲ级)。
5.未经审批,擅自使用由我校教师自编或参编教材(Ⅱ级)。
6.未经批准,擅自向学生发放教材、讲义、辅导资料并收取费用(Ⅰ级)。
7.对按计划已征订的教材不予使用、擅自更换教材(Ⅱ级)。
(六)教学保障
1.非校外因素造成的早班车迟到或晚班车提前发车,造成3名以上(包括3名)上课老师迟到(Ⅱ级)。
2.已允诺完成的水电气房屋修缮未完成,又未提早解释,使已到场的师生无法进行教学活动(Ⅱ级)。
3.教室内设施缺损,接报后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影响正常教学活动(Ⅱ级)。
4.已到上课时间,相关人员尚未打开教室(Ⅱ级)。
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教学事故由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核定。
2.对Ⅲ级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Ⅱ级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其岗位津贴三个月;对Ⅰ级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其岗位津贴六个月,在一年内如再次出现教学事故,给予其解聘。
3.本办法未列出的其它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由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视情节处理。
4.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
5.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